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7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莊玉熙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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