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24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0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六日犯詐欺罪(偵查案號: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三七九四號),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二○三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在案,經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聲請裁定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