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0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法定代理人甲○○
1、2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釋明甲○○係法定代理人,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當事人欄所列與所附之資料不符)。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武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