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21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祐笙具保人林宛柔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7年度偵字第3318、27115、31606、108年度偵緝字第313、3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宛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30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
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廖祐笙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羈押,本院經訊問後,認如具保並限制住居,則無羈押必要,並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0萬元,由具保人林宛柔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嗣被告經提起公訴,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按時於民國108年7月25日下午2時15分到庭接受審判,復經本院拘提無著,顯已逃匿,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本院之送達證書、
108年7月25日刑事報到單、拘提報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憑【見本院聲羈52卷第43-44頁;本院訴1211卷㈠第165、187、255、257頁】;另本院亦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於108年7月25日下午2時15分至本院接受審判,該等通知均於108年
6月12日經其同居人 林錦珠 收受,惟屆期具保人仍未能帶同被告到院應訊,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見本院訴1211卷㈠第165、167頁】,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德寬
法官黃震岳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菘臨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