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48號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戊○○被告莊頭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4月18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4月26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
書記官韓金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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