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9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俊明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俊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俊明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677號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一月,上訴後,除持有第一級毒品部份,撤回上訴,販賣第二級毒品部份,經貴院98年上訴字第866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月確定。又犯為造文書罪,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29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另犯藥事法等罪經同院96年度訴字第1808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上開案件,嗣經貴院98年聲字第2182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五年確定。於民國(下同)97年12月2日送監執行。茲該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4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10107652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趙文卿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樂觀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