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0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治勳原名陳治勲.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治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治勳(簡稱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罪案件,經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1995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上訴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3561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8年12月8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4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10107835
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許永煌法官趙文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品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