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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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竹交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7號原告丁○○○
戊○○丙○○己○○庚○○乙○○
巷2號共同送達代收人 李文傑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被訴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吳靜怡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書記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