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撤緩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撤緩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撤緩字第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風化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五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二八四號判決對甲○○所為緩刑伍年之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二八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五年,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確定。惟其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五年五月間更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九十五年十月二十日以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五八七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二、經核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二八四號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五八七九號判決影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故聲請人聲請撤銷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二八四號判決對受刑人所為緩刑之宣告,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四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書記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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