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0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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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082號債權人甲○○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威爾邦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六之利息及95年11月19日起至95年12月
3日之利息之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聲請人所提之退票理由單可知提示日為95年12月4日,則應以此日為利息起算日,惟聲請人主張利息起算日為95年11月19日,於法不合,故95年11月19日至95年12月3日之利息部分應予駁回,又依票據法第144條準用同法第97條第二項之規定,法定利率為6%,故超過6%之部份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書記官陳淑女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