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中簡字第38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唐誼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1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犯罪事實及理由欄、所引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及證據欄內,關於被告姓名「 唐誼勳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唐誼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犯罪事實及理由欄、所引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及證據欄內,關於被告姓名「唐誼勲」均誤載為「唐誼勳」,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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