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17號原告 林孟君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欣新印刷文具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雅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書記官但育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