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080號聲請人 林文章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香港商先導自動器材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非訟事件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獨立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