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247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鄒慶龍 相對人 陳朝昇
陳凱恩 債務人興泉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朝昇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陳朝昇、陳凱恩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0年6月3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陳朝昇、陳凱恩、債務人興泉企業有限公司及第
三人 蔡素賢 於112年2月18日共同簽發面額新臺幣5,724,000元,到期日為113年6月3日之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款,惟屆期提示未為清償,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司法事務官蔡明賢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3年度司拍字第247號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安南區和館路343021.0910000分之28002臺南市安南區和館路34-18126.80全部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屋合面主要陽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積材料及突建築出單單範圍號號房屋層數層層層層物計位材料台位範圍0011267臺南市○○區○○○路000號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4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66.8859.6759.0762.4726.18274.27平方公尺鋼筋混凝土造21.64平方公尺全部共有部分:和館段1331建號,權利範圍:146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