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92號聲請人 李昆和 住○○市○○區○○路000號
代理人 林錦輝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資料及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補正之資料及證明:
(一)應提出資料證明居所在臺南市區【若聲請人無法提出實際居住臺南市區之資料,本院依法移轉管轄至聲請人住所地法院,則下列㈡至㈥毋庸補正】。
(二)應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白底有綠色圓形圖案者)「正本」。
(三)聲請更生前5年是否曾擔任公司或商號(獨資或合夥)之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公司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倘聲請人於此期間曾擔任營利事業負責人,請說明聲請人擔任該事業負責人此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聲請人對該事業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應一併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自108年4月起迄今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四)應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應說明工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五)如有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應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影本。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並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六)應說明是否有領取政府發給之保險金、社會津貼、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各項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若有,應說明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請。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書記官李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