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4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陳志忠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110年度聲字第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忠所受強制戒治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處分人陳志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85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嗣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受處分人於法務部○○○○○○○○執行強制戒治,而於民國110年2月3日起執行強制戒治等情,有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85號裁定、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又因法務部已於110年3月26日修正公布「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下稱評估標準)並自同日起施行,法務部○○○○○○○○以新修正評估標準計算受處分人受觀察勒戒時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後,認為受處分人總分應為40分,未達60分之「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標準等情,有該所110年5月6日東戒所輔字第00000004060號函影本附卷可憑。再者,受處分人入法務部○○○○○○○○執行強制戒治後,在所生活規律,持續參與調適課程,尿液檢驗結果陰性反應、表現穩定乙節,有同所受戒治人處遇成績評估表可參。是以綜合上開重新評估受處分人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分數,以及受處分人於受強制戒治期間之整體表現,足認受處分人已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從而,檢察官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書記官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