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6號原告 陳界碩 被告 張慈云 訴訟代理人 吳振愷 被告 朱志軒 被告 朱震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因被告朱志軒在花蓮監獄執行中,前次言詞辯論期日未經合法通知,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8月19日上午9時在本院民事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民事庭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書記官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