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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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78號原告 謝惠萍
謝文斌 謝惠敏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 律師
張照堂 律師被告 游美人盧金成 之繼承人
盧次郎 即盧金成之繼承人 盧淑貞 即盧金成之繼承人 盧太郎 即盧金成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41,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955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3,000元,尚應補繳51,9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書記官徐大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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