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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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68號原告 鄭國基 訴訟代理人 廖學忠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 胡美花
鄭心怡 鄭宏毅 鄭心慈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6,945元(計算式:(246.83×4,600+246.83×4,600)×(5/24+1/24+1/24+1/24),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7,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書記官徐大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