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2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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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20號
原告 汪師儀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 律師
複代理人 黃筱涵 律師
陳彥妏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慕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8479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慕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6萬622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之法定利息,其訴訟標的金額為486萬622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萬84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月 日
書記官 林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