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58號

上訴人原阜揚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玉珊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依同法第77條之27之規定與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提高)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天力離岸風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114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一部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新臺幣(下同)1,896萬1,000元本息,故其上訴利益金額為1,896萬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萬6,154元,惟上訴人尚未繳納,其程式自有欠缺。爰依法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工程法庭法官石珉千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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