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29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9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或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毀損之案件,起訴書認係分別觸犯刑法第354條、第306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357條、第308條之規定,均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就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罪部分,並未經告訴人合法告訴,又就刑法第354條部分,因告訴人甲○○業已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憑,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曾郁芳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