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9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9847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正確之債務人(依附卷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所
示,發票人應為楠台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並非乙○○)。
二、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如欲更正債務人為楠台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黃翊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