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90號債務人 藍崇民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依理由三所示事項辦理,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另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同條例第44條亦有明定。再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為謀將來更生程序順利進行,請預提合理公允之更生方案(內容應含還款來源、每期清償金額、分期清償方法、最終清償期),並具體說明債務人積欠高額債務之確實原因,但勿以「卡債利息過高,以卡養卡,或生活消費支出」等空泛理由代之。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群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書記官朱亮彰附件:
1、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詳載聲請前兩年內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重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進一步說明下列事項並提出關係證明文件:
①提出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②提出債務人、配偶及子女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③提出戶籍地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並說明所居住房
屋所有權人,居住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自民國10
0年1月起迄今之水、電、瓦斯、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④提出房屋貸款契約書,及每月繳付房貸新臺幣(下同)1
萬5,850元之證明文件。並說明借用父親房屋貸款投資之時點、其金額、所從事投資內容及資金流向。
⑤提出自100年1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及薪資轉帳明細影本(二者均須提出)。
⑥說明債務人每年領取年終、考績或其他獎金之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
⑦說明債務人99年除每月固定薪資收入外,另於2月4日、
2月9日、3月9日、9月3日分別受領5萬4,514元、
4萬1,460元、17萬8,200元、6萬7,304元,及於9月30日受領薪資金額達5萬2,282元之原因(即其給付項目為何?),並陳報加計強制執行扣薪之款項後,上開給付項目之應受領金額分別為何?⑧說明債務人被減薪之原因,及於100年5月21日仍受有9,
945元委發款項之原因。⑨說明債務人定期匯款予 蔡忠霖蔡高吟芳 之原因。
⑩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⑪提出債務人配偶之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並說明
債務人配偶自何時開始失業?失業前之任職工作及每月收入金額?目前打零工之工作內容、雇主姓名及每月收入情形(請提出收入證明文件)?
2、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等),並提出聲請更生前2年內(98年7月12日至
100年7月11日)之所有金融帳戶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3、依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泰銀行)所開立之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內容,債務人於提供其配偶無收入之證明文件後,華泰銀行可提供180期0%利率(即月付金約1萬2,438元)之前置協商條件,以債務人99年度平均薪資10萬8,891元觀之,債務人似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情事,債務人應詳為說明未能接受前開前置協商條件之具體理由為何?又債務人之房屋貸款債務屬於有擔保權債務,除經有擔保權人華泰銀行之同意,華泰銀行就上開債權不受更生條件之拘束,得不納入更生程序受償。而債務人於更生程序本院認屬公允之清償條件,須以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每月必要支出之餘額全數作為更生方案之每月還款金額,若加計每月1萬5,850元之房貸債務,債務人每月負擔甚較前開前置協商條件為重,債務人或應循協商之途徑,與華泰銀行再次協商,併此敘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