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694號上訴人 林正助 被上訴人 林遠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按上訴人獲勝訴可得之利益,亦即第一審判決命上訴人提供被上訴人通行使用之土地(不動產標示:臺南市○市區○○○段○000000地號、630-2地號)價額定之,是按第一審判決附圖編號
(甲)所示供通行使用之面積124平方公尺、109年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5,649元;附圖編號(乙)所示供通行使用之面積250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5,700元,核計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5,865,476‬元(計算式:15,649×124+15,700×250=5,865,47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8,6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命繳費部分,不得抗告;上訴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書記官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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