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9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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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92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梁占全 即 薛占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參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陸萬零柒佰元整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梁占全於民國91年08月14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10年09月02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221,332元整未按期給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