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1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重訴字第1181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許珮宜 被告 張達碩 (即 張文峯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文峯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壹萬陸仟參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張文峯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院被告於民國113年4月10日提出民事陳報狀到院,內容包括陳報已收受本院113年4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但不克到庭等情,有被告上開書狀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9頁),是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張文峯擔任威普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威普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保證就現在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債務,在本金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限額內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任。
威普公司自108年11月21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金額合計為1920萬元,每筆借款金額、尚欠本金、借款起訖日、最後付息日、利率、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詎威普公司僅償付部分本金及繳付利息至附表所示之最後付息日止,即未再依約履行,尚欠原告本金1331萬639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依約威普公司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視為到期。張文峯既為威普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依約應與威普公司就上開借款負連帶給付責任。而張文峯於112年3月29日死亡,被告為張文峯之唯一繼承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文峯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1331萬639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提出之書狀所為之答辯略以:張文峯於112年3月29日死亡,被告於000年0月間向法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嗣經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773號裁定,准為公示催告。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被告就本件債務僅就其繼承張文峯之遺產範圍(即遺產清冊所列遺產),負清償之責等語,資為抗辯。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各1份、約定書2份、增補條款約定書、借據條款變更約定書各4份、借據、放款(單筆授信)攤還及收息紀錄查詢單、利率表各10份為證,被告亦不爭執張文峯對原告負有如附表所示債務存在,此部分事實自堪認定。次查張文峯於112年3月29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即被告未聲請拋棄繼承等節,亦有張文峯之除戶戶籍謄本、被告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773號裁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5、97、163、193頁)。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揆諸上開規定,被告自應在繼承被繼承人張文峯之遺產範圍內就被繼承人張文峯之債務負清償之責。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文峯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1331萬639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美玟附表:(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紀元均為民國)編號借款金額尚欠本金借款日到期日最後付息日利息違約金年息計息期間逾期6個月以內按本附表「年息」欄所示利率之10%計收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本附表「年息」欄所示利率之20%計收164萬元31萬7323元110年9月6日113年9月6日112年2月3日4.125%自112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12年3月4日起至112年9月3日止自112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2100萬元96萬1444元110年10月18日115年10月18日111年12月18日4%自111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12年1月19日起至112年7月18日止自112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360萬元23萬元108年11月21日113年11月21日111年12月21日3.275%自111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12年1月22日起至112年7月21日止自112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420萬元14萬4320元109年8月5日114年8月5日111年12月5日3.49%自111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12年1月6日起至112年7月5日止自112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560萬元43萬2942元109年8月5日114年8月5日111年12月5日3.49%自111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12年1月6日起至112年7月5日止自112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6256萬元126萬9288元110年9月6日113年9月6日112年2月3日4.125%自112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12年3月4日起至112年9月3日止自112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7400萬元384萬5778元110年10月18日115年10月18日111年12月18日4%自111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12年1月19日起至112年7月18日止自112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8240萬元92萬元108年11月21日113年11月21日111年12月21日3.275%自111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12年1月22日起至112年7月21日止自112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9180萬元129萬8824元109年8月5日114年8月5日111年12月5日3.49%自111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12年1月6日起至112年7月5日止自112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10540萬元389萬6472元109年8月5日114年8月5日111年12月5日3.49%自111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12年1月6日起至112年7月5日止自112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