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181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許珮宜 被告 張達碩 (即 張文峯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萬9216元。惟自民國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而原告於112年12月7日提起本件訴訟,故起訴前(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2年12月6日)之利息及違約金請求應併算其價額。基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1385萬8606元(計算式詳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3968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12萬9216元外,尚應補繳47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書記官黃幸雪附件:利息、違約金試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