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執事聲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執事聲字第153號異議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日盛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蘇家斐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6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所為112年度司執字第178787號民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異議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辦理之;本法所規定由法官辦理之事項,除拘提、管收外,均得由司法事務官辦理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強制執行法第3條、第12條及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2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3、第240條之4規定。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年2月26日所為112年度司執字第178787號民事裁定(下稱原裁定),於同年3月5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於同年月8日對原裁定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為無理由,送請本院為裁定,程序方面經核與上開條文規定及意旨相符,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雖已遭沒收,惟系爭不動產之土地登記謄本上載之所有權人仍為相對人,該登記有絕對效力,且伊所執本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59號裁定(下稱司拍字裁定)亦為適法執行名義,原裁定駁回伊強制執行之聲請,顯有違誤,爰依法聲明異議。
三、經查:㈠異議人執司拍字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就相對
人所有之系爭不動產為強制執行,經本院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以112年度司執字第178787號事件受理在案,因系爭不動產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83號刑事判決宣告沒收,並於最高法院於111年3月10日以111年度台上字第637號判決駁回確定,執行法院遂於113年1月30日命異議人提出相對人為中華民國之拍賣抵押物裁定正本,該通知於113年1月31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於同年2月1日以沒收不影響擔保債權為由聲明異議,原裁定以異議人未補正執行名義為由,駁回異議人強制執行聲請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執行事件卷宗查閱屬實。
㈡按刑法第38條之3第1項規定刑法第38條之物及第38條之1之
犯罪所得之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於沒收裁判確定時移轉為國家所有,此為法定移轉之繼受取得,依民法第759條規定,於裁判確定時即移轉為國家所有,原登記名義人已無處分權。又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非有執行名義,不得為之。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抵押權人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但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許可拍賣該不動產時,仍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取得執行名義,始得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拍賣抵押物。故聲請拍賣抵押物,固屬非訟事件,且係對物之權利,仍應以抵押物現在所有權人為執行債務人(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432號裁定意旨參照)。
㈢查系爭不動產原為相對人所有,異議人於108年7月22日於系
爭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嗣系爭不動產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83號刑事判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宣告沒收,並經最高法院於111年3月10日以111年度台上字第637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等情,有系爭不動產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他項權利證明書、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見執行卷第21頁至第35頁、第46頁至第62頁)。是異議人雖於系爭不動產遭刑事沒收前,即就系爭不動產取得抵押權,然揆諸上開說明,系爭不動產已遭刑事判決宣告沒收確定,於斯時已移轉為國家所有,相對人已無處分權,是異議人應以抵押物即系爭不動產之現在所有權人為執行債務人。原裁定駁回異議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核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書記官顏莉妹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北市信義區永春二238-1256999989分之968備考因分割增加地號:238-7地號;重測前:五分埔段479-13地號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823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地下7層樓鋼筋混凝土造地下層:1587.63合計:1587.6399989分之968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794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45)2836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信義路6段15巷6號6樓之17層樓鋼筋混凝土造六層:85.26合計:85.26陽台8.15全部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794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