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補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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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684號

原告 王美璨

李幸娥

陳俊嘉

黃萬裕

陳玲

林佳佑

林麗美

兼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光仁

陳穗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依婕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6,5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書記官王翰揚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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