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7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7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7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朱宏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柏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貳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伍仟壹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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