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審金訴字第9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金訴字第95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胡維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維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胡維哲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112年4月7日提起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迄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涂頴君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