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7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7372號債權人 盧俊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MarielEscasinasClemente( 麻莉埃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關資料釋明自民國111年6月6日為利息起算日之依據(若無法提出,請改以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二、請提出請求違約金之釋明文件,若無法提出,請撤回違約金之請求。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