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766號聲請人甲○○○
乙○○○丙○○○丁○○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國96年12月14日修正前之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2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甲○○○、乙○○○、丙○○○、丁○○之母即被繼承人戊○○○(女、民國3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地址為臺北縣○○鎮○○○路○○○號)係於84年12月23日死亡,有被繼承人戊○○○之除戶戶籍謄本附卷可憑。而聲請人遲至97年3月18日始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見聲請狀上本院收狀戳記),顯已逾民法第1174條所明定之法定期間。雖聲請狀記載聲請人遲至97年2月10日始知悉得繼承,惟未記載具體理由,本院曾函請聲請人補釋明何以遲至97年2月10日始知悉得繼承,惟聲請人一直未補釋明任何理由。從而,本件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王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