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附民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附民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簡附民字第195號和解筆錄
原告丙○○年籍詳卷被告乙○○年籍詳卷
甲○○年籍詳卷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簡附民字第195號就本院97年簡字第5081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下午5時20分,在本院刑事刑四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廖怡貞書記官林惠齡通譯何妙嫺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丙○○被告乙○○
甲○○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乙○○、甲○○願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元,其給付方法為於97年7月25日及97年8月25日各給付新台幣參萬元;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願撤回刑事97年簡字第5081號乙○○、甲○○等傷害案件告訴。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丙○○被告乙○○
甲○○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刑四庭
書記官林惠齡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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