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751號原告甲00000000上列原告與東盟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0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僅得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為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