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8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8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空氣槍貳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於民國97年8月2日在桃園國際機場聯邦快遞進口專區為警查獲其自美國網際網路下單方式訂購運輸進口之韓製HuntingMasterAR6型,槍號分別為DI.0000000(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
DI.0000000(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空氣槍2枝,經送鑑驗結果認具有殺傷力,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槍枝,屬違禁物,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7年10月
1日出具之刑鑑字第0970125883號槍彈鑑定書在卷可按,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案扣案之空氣槍2枝,經送鑑定結果:㈠空氣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認係口徑5.5mm空氣長槍,為韓國製HuntingMasterAR6型,槍號DI.0000000,以壓縮高壓氣體為發射動力(預先灌氣型),經以金屬彈丸測試三次,其中彈丸(直徑5.5mm、重量
1.0g)最大發射速度為324/秒,計算其動能為52焦耳,換算其單位面積動能為218/平方公分。㈡空氣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認係口徑5.5mm空氣長槍,為韓國製HuntingMasterAR6型,槍號DI.0000000,以壓縮高壓氣體為發射動力(預先灌氣型),經以金屬彈丸測試三次,其中彈丸(直徑5.5mm、重量1.0g)最大發射速度為320/秒,計算其動能為51焦耳,換算其單位面積動能為214/平方公分。
而依據該局對活豬作射擊測試結果,彈丸單位面積動能達24焦耳/平方公分,即足以穿入豬隻皮肉層,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7年10月1日刑鑑字第0970125883號槍彈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是前述扣案之空氣槍2枝,屬具有殺傷力可發射金屬彈丸之槍枝,為違禁物。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將前揭查扣之空氣槍2枝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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