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養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76號聲請人 曾詩紜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終止聲請人曾詩紜(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 曾清山 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又「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第二項、第一千零八十條之一第一項所定聲請認可、許可終止收養事件,由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36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詩紜之養父曾清山於民國(下同)61年07月12日死亡,且聲請人業於95年04月17日與養母 曾黃秀英 合意終止收養關係。茲因聲請人於被收養當時僅2歲多,並不明白為何辦理收養,亦無繼承養父之遺產,且養父目前尚有另名養子,另聲請人之本生父母雖均已往生,但親生兄弟姐妹均希望聲請人回復本姓,認祖歸宗,是本件終止收養並無顯失公平情形,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聲請人與養父間之收養關係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等件為證,並經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參見本院100年04月22日訊問筆錄),堪信屬實;復查聲請人之養父曾清山除聲請人以外,另有一名養子 曾金生 ,此亦有本院依職權向新北市板橋區戶政事務所調取曾清山及其家屬之戶籍資料在卷可佐,據此可知,聲請人終止本件收養後尚不致使養父無子嗣;另查無聲請人聲請終止與其養父間收養關係有任何顯失公平情形。準此,聲請人聲請終止其與養父曾清山間之收養關係,於法尚無不合,應予許可。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育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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