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桃交簡附民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92號原告 王雯琳 被告 王羿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桃交簡字第130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鄧鈞豪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怡靜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