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59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5984號債權人鳳山建國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汪小妹 債務人 顏家鈴 原名:顏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叁仟捌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