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6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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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368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昭綾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