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聲再字第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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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聲再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32號聲請人 蕭宏州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80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此為法定程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次按再審程序對於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並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補正,聲請人除得依法另行具狀聲請再審外,關於程式之欠缺要屬無從補正(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96年台抗字第765號裁定)。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蕭宏州對於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80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該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據,顯然違背上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規定之程序,揆諸上開規定,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吳森豐法官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子起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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