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4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4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4522號債權人清華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張品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中庸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澎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釋明債務人為黃中庸或澎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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