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附民字第3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附民字第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39號原告曄信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蔡德芳 訴訟代理人 鍾永盛 律師
鍾佩潔 律師被告 楊家勳
楊玉玲億興 家具行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易字第492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其證據,均引用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楊家勳被訴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本院107年度易字第492號判決可稽。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其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當亦失所附麗,爰併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威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慈恩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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