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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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43號聲請人 黃輝燈 相對人 張光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以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元供擔保後,本院以一0三年度司執字第五三四六九號執行事件所囑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三年度司執助字第六四0九號執行事件,就附表所示股票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0三年度補字第一0三九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擔保金額之多寡應如何認為相當,固屬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惟此項擔保係擔保執行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應受之損害,故法院定擔保金額時,自應斟酌該債權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以為衡量之標準,非以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480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執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24號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 黃小靖 所有之不動產及有價證券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執第53469號執行事件強制執行,其中就債務人黃小靖名下康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集保帳戶內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並經本院囑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司執助字第6409號執行命令予以扣押在案,然系爭股票實為聲請人所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程序,並已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此願供擔保,聲請裁定停止本院上開囑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有關系爭股票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揭執行卷宗及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03年度補字第1039號)卷宗審究後,認聲請人所提前開訴訟,尚無程序上不合法、當事人不適格或顯無理由等情形,倘未停止執行,而任由相對人繼續進行變賣系爭股票所得價款之分配程序等強制執行程序,聲請人日後倘獲勝訴判決確定,其損害已無法回復,為避免聲請人因此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其停止執行之聲請,難謂全無必要,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就其應供擔保金額部分,本院審酌聲請人就其所主張如附表所示之系爭股票經法院變價後之金額新臺幣(下同)682,160元,為其請求排除強制執行程序所得之利益(見本院卷第5頁、第10頁筆錄),屬不得上訴第三審程序之通常訴訟事件,是上揭強制執行事件暫時停止後,可能因此延後執行程序之期間,最長應不超過3年4個月(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1審通常程序事件之辦案期限為1年4個月,第2審程序之辦案期限為2年,合計為3年4個月,即40個月),相對人因停止執行可能發生之損害,為停止執行期間未能立即受償之利息損失,倘以聲請人本於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其所有682,160元之利益,依法定遲延利率即年息5%加以計算,相對人因停止執行可能發生之損害即利息損失為113,693元(682,160元×5%÷12×40=113,69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爰酌定本件停止執行之供擔保金額為115,000元。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書記官鄭涵文附表:
┌─────┬──────┬───────┐│證券名稱│股數│變價後扣除交易│││(單位:股)│稅及手續費之金││││額(單位:新臺││││幣)│├─────┼──────┼───────┤│統一│120│6,190元│├─────┼──────┼───────┤│ 喬山 │1,000│70,488元│├─────┼──────┼───────┤│健鼎│1,000│55,255元│├─────┼──────┼───────┤│新日光│2,000│57,844元│├─────┼──────┼───────┤│奕力│1,000│67,401元│├─────┼──────┼───────┤│奕力│49│3,303元│├─────┼──────┼───────┤│隆達│1,000│24,841元│├─────┼──────┼───────┤│F-康聯│1,000│67,501元│├─────┼──────┼───────┤│頎邦│2,000│111,306元│├─────┼──────┼───────┤│同欣│2,000│218,031元│├─────┴──────┼───────┤││上列金額合計為│││682,1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