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23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乙○○因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本件利息起算日係從「票據到期日」起算,抑或從「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算?
二、請提出相對人甲○○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以供本院審查。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書記官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