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14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顧佳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8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顧佳駿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顧佳駿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審酌受刑人陳述意見略以:本人會在短時間內連續犯下兩次酒駕,是因為期間失業,情緒低落,才會藉酒消愁,因本人患有精神疾病,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中度)於情緒管理方面較為薄弱,因此才屢觸法網,經由家人協助及醫事調整,目前已趨穩定,請酌量本人身心狀況,及已將惡習戒除,且深自悔悟,給予較妥適刑期,能早日回歸家庭、社會等語,有陳述狀附卷可參。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等情狀,復考量在不逾越前述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並應受內部性界限拘束,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刑事 第九庭 法官張意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12年8月29日112年11月11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9677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速偵字第479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交易字第25號112年度交易字第2019號判決日期113年2月5日113年4月2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交易字第25號112年度交易字第2019號確定日期113年3月23日113年6月3日得否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051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84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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