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2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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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28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宥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5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宥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宥銓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經受刑人聲請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意旨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受刑人邱宥銓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處如附表編號
1至30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5年11月1日,附表編號2至30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105年11月1日之前,核與上開規定相符。而如附表編號1至2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442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確定;編號23至30所示之罪,則經本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254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依據上開說明,前所定之應執行刑均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如附表編號1至4、7、8、15至18、22至30所示之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5、6、9至
14、19至21所示之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聲請人係依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聲請,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年
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除如附表編號9、22所示之罪為違反藥事法及贓物等罪,其犯罪態樣、手段及侵害法益與他罪有別外,其餘犯行均為竊盜罪,所侵害者雖為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然犯罪態樣、手法均相類似,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甚高,兼衡受刑人所犯各罪情節、行為人預防需求、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及相關刑事政策等一切情狀,為整體非難評價,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政偉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5月1日│105年5月1日│105年5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5年度│桃園地檢105年度│桃園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0360號│偵字第10360號│偵字第10360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05年度審易字第│105年度審易字第││││1498號│1498號│149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0月6日│105年10月6日│105年10月6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05年度審易字第│105年度審易字第││││1498號│1498號│1498號││判決├────┼────────┼────────┼────────┤││判決│105年11月1日│105年11月1日│105年11月1日│││確定日期││││├───┴────┼────────┼────────┼────────┤│備註│聲請書附表編號1│聲請書附表編號2│聲請書附表編號3││├────────┴────────┴────────┤││編號1至22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42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執行案號:桃園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600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4月2日│105年8月15日│105年8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5年度│桃園地檢105年度│桃園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9868號│偵字第18356號│偵字第18356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壢簡字第│105年度原易字第│105年度原易字第││││1040號│70號│7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1月23日│105年11月10日│105年11月10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壢簡字第│105年度原易字第│105年度原易字第││││1040號│70號│70號││判決├────┼────────┼────────┼────────┤││判決│105年12月20日│106年2月13日│106年2月13日│││確定日期││││├───┴────┼────────┼────────┼────────┤│備註│聲請書附表編號4│聲請書附表編號5│聲請書附表編號6││├────────┴────────┴────────┤││編號1至22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42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執行案號:桃園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600號)│└────────┴──────────────────────────┘┌────────┬────────┬────────┬────────┐│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3月│││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8月15日│105年8月15日│105年5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5年度│桃園地檢105年度│桃園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8356號│偵字第18356號│偵字第9996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原易字第│105年度原易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70號│70號│164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1月10日│105年11月10日│106年1月17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原易字第│105年度原易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70號│70號│1640號││判決├────┼────────┼────────┼────────┤││判決│106年2月13日│106年2月13日│106年2月13日│││確定日期││││├───┴────┼────────┼────────┼────────┤│備註│聲請書附表編號7│聲請書附表編號8│聲請書附表編號9││├────────┴────────┴────────┤││編號1至22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42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執行案號:桃園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600號)│└────────┴──────────────────────────┘┌────────┬────────┬────────┬────────┐│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5年4月15日│105年4月17日│105年4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5年度│桃園地檢105年度│桃園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偵緝字第1706號│偵緝字第1706號│偵緝字第1706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矚易字第│105年度矚易字第│105年度矚易字第││││10號│10號│1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2月1日│105年12月1日│105年12月1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矚易字第│105年度矚易字第│105年度矚易字第││││10號│10號│10號││判決├────┼────────┼────────┼────────┤││判決│105年12月30日│105年12月30日│105年12月30日│││確定日期││││├───┴────┼────────┼────────┼────────┤│備註│聲請書附表編號10│聲請書附表編號11│聲請書附表編號12││├────────┴────────┴────────┤││編號1至22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42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執行案號:桃園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600號)│└────────┴──────────────────────────┘┌────────┬────────┬────────┬────────┐│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5月1日│105年4月11日│105年8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5年度│桃園地檢105年度│桃園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偵緝字第1706號│偵字第17197號│偵字第26135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矚易字第│105年度審易字第│106年度桃原簡字││││10號│2940號│第2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2月1日│106年1月11日│106年1月26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矚易字第│105年度審易字第│106年度桃原簡字││││10號│2940號│第20號││判決├────┼────────┼────────┼────────┤││判決│105年12月30日│106年2月13日│106年3月1日│││確定日期││││├───┴────┼────────┼────────┼────────┤│備註│聲請書附表編號13│聲請書附表編號14│聲請書附表編號15││├────────┴────────┴────────┤││編號1至22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42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執行案號:桃園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600號)│└────────┴──────────────────────────┘┌────────┬────────┬────────┬────────┐│編號│16│17│1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8月15日│105年5月22日│105年4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5年度│桃園地檢105年度│桃園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6135號│偵字第12416號│偵字第24951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桃原簡字│106年度審易字第│106年度桃簡字第││││第20號│2169號│80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月26日│105年12月15日│105年6月20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桃原簡字│106年度審易字第│106年度桃簡字第││││第20號│2169號│806號││判決├────┼────────┼────────┼────────┤││判決│106年3月1日│106年1月23日│106年7月18日│││確定日期││││├───┴────┼────────┼────────┼────────┤│備註│聲請書附表編號16│聲請書附表編號17│聲請書附表編號18││├────────┴────────┴────────┤││編號1至22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42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執行案號:桃園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600號)│└────────┴──────────────────────────┘┌────────┬────────┬────────┬────────┐│編號│19│20│21│├────────┼────────┼────────┼────────┤│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5年4月10日│105年4月11日│105年4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5年度│桃園地檢105年度│桃園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6903號│偵字第16903號│偵字第8549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06年度審易字第│106年度審易字第││││1347號│1347號│170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7月20日│106年7月20日│106年9月1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06年度審易字第│106年度審易字第││││1347號│1347號│1702號││判決├────┼────────┼────────┼────────┤││判決│106年8月15日│106年8月15日│106年10月12日│││確定日期││││├───┴────┼────────┼────────┼────────┤│備註│聲請書附表編號19│聲請書附表編號19│聲請書附表編號20││├────────┴────────┴────────┤││編號1至22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42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執行案號:桃園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600號)│└────────┴──────────────────────────┘┌────────┬────────┬────────┬────────┐│編號│22│23│24│├────────┼────────┼────────┼────────┤│罪名│贓物│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4月27日│105年4月1日│105年4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6年度│桃園地檢105年度│桃園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8549號│偵字第24566號│偵字第24566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06年度審易字第│106年度審易字第││││1702號│2543號│254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9月1日│106年11月29日│106年11月29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06年度審易字第│106年度審易字第││││1702號│2543號│2543號││判決├────┼────────┼────────┼────────┤││判決│106年10月12日│107年1月2日│107年1月2日│││確定日期││││├───┴────┼────────┼────────┼────────┤│備註│聲請書附表編號21│聲請書附表編號22│聲請書附表編號22││├────────┴────────┴────────┤││編號1至22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42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執行案號:桃園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600號)│││編號23至30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254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執行案號: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586號)│└────────┴──────────────────────────┘┌────────┬────────┬────────┬────────┐│編號│25│26│27│├────────┼────────┼────────┼────────┤│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4月20日│105年4月21日│105年4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5年度│桃園地檢105年度│桃園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4566號│偵字第24566號│偵字第24566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06年度審易字第│106年度審易字第││││2543號│2543號│254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1月29日│106年11月29日│106年11月29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06年度審易字第│106年度審易字第││││2543號│2543號│2543號││判決├────┼────────┼────────┼────────┤││判決│107年1月2日│107年1月2日│107年1月2日│││確定日期││││├───┴────┼────────┼────────┼────────┤│備註│聲請書附表編號22│聲請書附表編號22│聲請書附表編號23││├────────┴────────┴────────┤││編號23至30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254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執行案號: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586號)│└────────┴──────────────────────────┘┌────────┬────────┬────────┬────────┐│編號│28│29│30│├────────┼────────┼────────┼────────┤│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4月21日│105年4月24日│105年5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5年度│桃園地檢105年度│桃園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4566號│偵字第24566號│偵字第24566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06年度審易字第│106年度審易字第││││2543號│2543號│254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1月29日│106年11月29日│106年11月29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06年度審易字第│106年度審易字第││││2543號│2543號│2543號││判決├────┼────────┼────────┼────────┤││判決│107年1月2日│107年1月2日│107年1月2日│││確定日期││││├───┴────┼────────┼────────┼────────┤│備註│聲請書附表編號23│聲請書附表編號23│聲請書附表編號23││├────────┴────────┴────────┤││編號23至30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254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執行案號: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58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