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655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楊景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 桂艷萍 即 高清雲 之遺產繼承人等間請求清償債務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五日內,具狀補正「更正後」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正本
及與被告人數相符之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居所,並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
、第119條第1項後段所分別明定。又按原告之訴,原告或
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或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已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6款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高清雲積欠原告信用貸款債務
,而桂艷萍、 曾榮華 、 高慶華 、 高美蘭 、 高美菊 、 田高美蓮
為高清雲之繼承人,而於起訴狀將其等列為被告,惟觀諸原
告所提出高清雲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原告
將已出養之曾榮華(弟)列為繼承人,復未將 高麗花 (姊,
歿於被繼承人後)之繼承人查明列入,是本件原債務人高清
雲之繼承情形尚有疑義,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5日命原
告於庭後14日補正正確之訴之聲明及起訴狀,並按正確之被
告人數提出繕本,原告迄未補正,致本院無從特定原告起訴
的對象及確認其當事人能力,亦無從確認原告請求審理之範
圍,核與前開法律規定應備程式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書記官詹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