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小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655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楊景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 桂艷萍高清雲 之遺產繼承人等間請求清償債務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五日內,具狀補正「更正後」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正本
及與被告人數相符之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居所,並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
、第119條第1項後段所分別明定。又按原告之訴,原告或
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或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已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6款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高清雲積欠原告信用貸款債務
,而桂艷萍、 曾榮華高慶華高美蘭高美菊田高美蓮
為高清雲之繼承人,而於起訴狀將其等列為被告,惟觀諸原
告所提出高清雲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原告
將已出養之曾榮華(弟)列為繼承人,復未將 高麗花 (姊,
歿於被繼承人後)之繼承人查明列入,是本件原債務人高清
雲之繼承情形尚有疑義,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5日命原
告於庭後14日補正正確之訴之聲明及起訴狀,並按正確之被
告人數提出繕本,原告迄未補正,致本院無從特定原告起訴
的對象及確認其當事人能力,亦無從確認原告請求審理之範
圍,核與前開法律規定應備程式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書記官詹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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