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9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2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81,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9,0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書記官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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